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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重庆工业设计协会,英文译名为Chongqing Industrial Design Association(缩写:CQIDA)

第二条  本会以促进重庆工业设计事业的发展为目的。其性质是由全市在产业、学校、研究部门和行政管理部门的中、高级设计师、设计管理师、教授专家、热心设计的企业家和活动家以及设计团体所自愿组成的地方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是依法注册登记的学术性社团法人。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良好风尚,按照百花齐放、百家争鸣方针和民主办会的原则,积极组织学术交流、努力为广大会员服务,为工业设计事业服务,提高企业及其产品的市场竞争力,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创新国家与和谐社会,促进可持续发展,促进我市的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重庆市科学技术协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重庆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设在重庆市江北区建新北路8号,现代广场D座513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工业设计方面的学术交流,促进工业设计研究学术水平的提高,促进工业设计事业的繁荣与发展。

二、开展与国内外民间组织的学术交流,开阔会员学术视野,不断提高业务素质。举办各种研讨会、报告会、活动周等。

三、开展科普、培训活动,用多种方式普及工业设计知识,传播专业信息;

四、编辑出版设计专业书、刊、报和编辑、印发会讯等资料,传达和交流设计信息。

五、开展决策咨询服务。接受各级党级主管部门或社会团体委托。进行设计专业方面的项目论证、成果鉴定、技术职务水平评定、论文评审、专业文献和标准的编审。接受委托举行各种设计竞赛,进行优秀设计认定、评审。承担软课题研究;

六、为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服务。组织各种展览、设计竞赛和评审优秀设计及评定设计师职称。组织和支持我市设计师参加全国或国际设计竞赛;评选表彰优秀科技论文,表彰优秀会员。反映会员意见,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和设计成果及知识产权。

七、开展设计咨询和中介服务。积极推广厂会合作,为企业诊断、战略发展、新产品开发、信息转让、推荐设计人才、知识产权中介、设计项目中介等;

八、领导和监督管理本会下属的分支机构。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学生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设计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个人会员:具有高级职称,在设计行业享有较高声誉者;具有中级职称以上水平的设计专业人员;高等院校毕业后从事设计业的人员;自学成才,从事本专业工作三年以上并有实际工作经验和一定水平者;从事设计管理工作三年以上者;推广设计、促进设计和热心支持协会工作的科技工作者、领导干部、企业家、活动家等。工业(艺术)设计专业本科以上,经所在院校推荐的学生。

五、单位会员:是与设计相关的行业单位,以及推广设计和促进设计的单位,有一定设计专业人员,承认本会章程、有入会意愿,愿意参加本团体活动,支持本会的单位,可申请为本会单位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1、对已经入会的老会员,经过重新登记后,由本会秘书处发新证;

2、对新入会的新会员,经本会秘书处进行申请登记后报协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后,由本会授权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任务;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的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事理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开展学术交展活动;

五、奖励优秀学术论文和科研成果,表彰优秀会员;

六、发挥参谋助手作用,向党和政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决定终止事宜;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半数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经到到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团会期间先例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2/3以上常务理事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团休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益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具有组织领导才干,热心本会工作,热心服务会员。

第二十五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5年。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的理事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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